上诉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销国电公司)与被上诉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同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判后,煤销国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煤销国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西电公司起诉称:2012年2月28日,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陕开)与原审被告签署了编号分别为mxbd-sb-34-02、mxbd-sb-34-03、mxbd-sb-34-17高压开关柜《设备采购合同》三份。依据该三份合同,原审被告向西电陕开购买其用于帽帽山变电站35kv高压开关柜、10kv高压开关柜和水磨湾变电站10kv高压开关柜各一套,合同价分别为297万元、252万元和241万元,总价79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西电陕开依约完成了设备的加工制造、运送、交付等合同义务,原审被告也于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5月25日签收了全部设备。但是,原审被告仅于2012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了该三份合同的30%的预付款237万元,一直拖欠大部分货款(含质保金)合计553万元至今未付。2013年9月,因中国西电集团公司进行内部业务和债权重组,西电陕开将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审原告,并向原审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协议书)和企业对账单(经2014年4月15日双方传真对账,原审被告尚欠原审原告553万元,其中241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审原告受让该合同债权后,先后多次向原审被告催要,包括2014年12月8日发出的《催款函》,但原审被告以资金困难等为借口仍未支付,其拖欠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53万元以及拖欠期间的利...(本文书还有7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