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对利息起算点、尚欠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本院就此分析认证如下:
本院认为,关于利息起算点,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完工后45天,根据“船只石料记录表”记载的施工时间,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5日完工并无不当。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结算时间即为完工时间、应以结算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缺乏依据。关于尚欠工程款金额,根据2023年9月26日结算书的内容:“取水口(外运):80797.3方×26元/方=2100729.8元取水口(外抛):38000方×19元/方=722000元排水口(外抛):21912.5方×19元/方=416337.5元拦污网清淤:27910.2方×15=418653元。合计工程款:3657720.3...(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