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被告黎*、黄**、甘**、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528.55元、利息80104.55元、罚息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1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630元;3、被告黄**、甘**、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黎*、黄**、甘**、甘**负担。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黄**、甘**、甘**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及...(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