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德川公司)诉被告曹**、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因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于2023年12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德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被告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交付工程款6218527.07元的税务进项发票;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交付工程款6218527.07元的税务进项发票;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原告代为二被告交纳的附加税322349.2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本文书还有3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