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严**签订的编号:平银南宁个信贷字(2020)第rl****989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150.41元、利息783.66元、罚息99.17元、复利9.5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严**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严**负担。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被告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及合同编号:严**,编号:平银南宁个信贷字(2020)第rl****989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借款本金:100000元。
三、借款期限: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2日。
四、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五、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为1.53%;逾期还款的罚息利...(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