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博大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301908.32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友谊支行)签订《交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保证人为原告。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向被告发放了28.6万元整的住房按揭贷款,截至2016年1月8日,被告已有贷款本息301908.22元未按期偿还,据此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向原告主...(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