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杜**与被告东莞市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芳甜,被告东莞市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32880.99元;2.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元、死亡赔偿金19366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53477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160元、住宿费5000元等合计2106500元;3.被告返还原告停尸费3000元、火化费8610元、检测费2000元、寿衣油灯等费用2059元、墓地费用20000元、车旅费5400元。本案庭审时,原告提出撤回第三项诉请中的车旅费5400元的诉请,并增加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1日,患者杜**因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疼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针对杜**的病情,拟对其进行“左锁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2021年3月15日,被告为杜**进行麻醉,麻醉过程中,行气管插管时,出现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的情况。在清理呼吸道后,被告为杜**进行手术。2021年3月16日21时32分,杜**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东莞市某甲医院辩称,1.被告对患者杜**的诊治符合...(本文书还有5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