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佟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书面陈述意见。
摩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城某公司返还摩某公司租赁保证金723450元、水电保证金5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11月30日起,以773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实际返还之日为止);2.佟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城某公司、佟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摩某公司(承租方、乙方)、广州嘉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出租权的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x号**房**房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面积910平方米(计租面积)。甲方明确知晓该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培训、办公、经*,并确认该房屋可以作为上述用途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共计72月,其中免租期为3个月(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免租期自房产交付之日开始计算。房产交付之日开始乙方可进行装修施工。免租期内乙方需承担物业费、实际发生水电费。相关费用以及付款方式:l.租赁费用(含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等费用及发票所产生的税费),2019年12月6日至...(本文书还有5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