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登封市x***********(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xx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登封市××路××段×***小区××号楼××层××号(产权证号:登0×**)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3.请求依法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登封市××路××段×***小区××号楼××层××号房产的查封,并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xx电力公司申请执行陈**租...(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