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年12月30日利息为6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被告将原告储存的蔬菜出售,2023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5万元的欠条,约定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45万元,逾期不支付上述货款按照月息1分5支付利息,但被告仅在2023年5月份支付5万元,下余款项至今未付,不得已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杨**辩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孔**支付借款17.9万元,被告愿意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