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男,195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小区南楼西头**室。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甄**、第三人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甄**与吴**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案例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151号行政裁定与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具有重大意义。但二审法院以案涉土地不属于宅基地为由未借鉴上述案例,说理不明。农村宅基地与城镇建设用地均为建设用地,...(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