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实业(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2023)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某某公司是一个分文未投入的空壳公司,因有合伙协议,县政府让其无偿使用占地4/15约10亩的厂房1550平方米某某投资建拔丝厂,长期使用至2020年拆迁我起诉的是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纠纷,案由应是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却按合伙审理,鉴于(2018)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没有认定合伙,某甲厂房厂区是给我的抵押物,《保证书》中有公章和签名,黄某中的签名、协议书、保证书没有分别而且在(2018)冀11民终****号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认可保证书,(2021)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都认定了协议书、保证书的合法性...(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