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十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某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调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十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冯**,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十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并承担欠付工程款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随本清:其中,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金19843345.05元;2021年1月1日起,本金39686690.41元”和第二项“驳回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由某某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随本清,其中: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本金24907468.38元计算;2021年1月1日起,按本金39686690.41元计息。利息计算至一审起诉为6709581.31元,其中某某十四公司上诉部分为1273048.38元;3.依法判令某某十四公司对其承建的大理银都水乡增福塔、亲水平台、药师佛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1.双方约定某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该项目审定价...(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