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朱**、云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原审被告朱**、云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溥艺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审庭审中,李**己确认2012年10月10日交付的借款本金为940万元。同时确认朱**2012年10月10日还款60万元、2013年1月25日还款60万元、2013年2月6日还款60万元、2013年5月26日还款60万元、2013年7月24日还款120万元,共还款360万元。但一审判决遗漏朱**2012月10月10日的还款60万元,未将该金额抵扣借款本金或利息,导致本案欠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计算错误。二审中,李**明确表示其仅针对一审遗漏认定2012年10月10日还款60万元提出上诉,撤回请求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同时提出二审诉讼费的收取应按照其上诉主张的60万元收取,一审全案收取有误。
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5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