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盛**、贺**与张**就借贷事宜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结算书,借条与借款合同结算书基本能够相互对应至于部分现金交付问题,2013年10月30日3万元、2013年11月5日9万元,因数额较小,存在现金交付的可能性,且在借条及结算书中均注明是现金交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4年1月3日20万元(附取款凭证)、2013年6月1日240万(附取款回单),借条及结算书中...(本文书还有3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