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辩称:1.(2020)××号案件中某某公司已提出行使代位权,因该民事判决未支持代位权,故某某公司又提出上诉。2.某某公司申请保全已经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因重庆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在××号案件中怠于行使权力,某某公司向六冶某某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权,其主张的代位权是否成立需经过法院审理才得知,故某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无过错。3.破产重整的利好只有债务人自己,重庆某某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债权可以对付的比例是10%不到。4.一审法律适用正确,某某公司申请保全不存在错误,六冶某某公司二审中提出的3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5.案涉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218万元是某某公司所交,退还的权利也归属于某某公司享有。
永安某甲公司辩称:1.六冶某某公司陈述一审中某某公司未主张代位权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第18页对代位权进行阐述,某某公司也进行了解释。2.某某公司依据相关事实向六冶某某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已经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六冶某某公司所陈述的,因...(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