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强生物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强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以下简称金沙洲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7)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天强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金沙洲医院均不服该判决,向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01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罗**,被告(反诉原告)金沙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朱**,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沙洲医院向天强公司返还员工工资4248200元;2.判令金沙洲医院向天强公司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第一项诉讼请求金*为本金,自付款之日起,即:35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32万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28万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32万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35万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34.9万元自2016年11月14日起,33.5万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34.3万元自2017年1月13日起,28.5万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26.7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27.1万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27.65万元自2017年5月15日起,24.37万元自2017年6月14日起,25.8万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847023.05元);3.判令金沙洲医院向天强公司赔偿经营者利润损失8742789.81元;4.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金沙洲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天强公司、金沙洲医院于2015年5月6日签订《共同创建脑科中心协议书》,约定:天强公司提供医疗技术、专业医护人员、实验室设备作为投资,金沙洲医院提供场地和基本设备,双方共同在金沙洲医院住院大楼**楼合作创建“王*诚脑科中心”;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自2015年5月至2025年5月止,期间金沙洲医院不得另设与脑科有关的科室或将天强公司迁出住院大楼**楼;收益分配方*为天强公司进驻金沙洲医院六个月后,双方按照营业收入扣除医院实际支出后的余额...(本文书还有4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