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孙*、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河道基础矿坑回填施工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642328.3元及利息17150.93元(后续利息自2023年3月9日继续以工程款164232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平庄煤...(本文书还有3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