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诉被上诉人秦*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抚宁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吕**系秦*岛抚宁区台营镇毛各庄村村民。1999年11月1日,吕**之夫毛某林同抚宁县某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毛各庄村土字第017号土地有偿承包使用合同书,其中承包土地基本情况为山前1.6亩,山后1.2亩,共承包2.8亩土地。后在实际分配土地时,因山后1.2亩土地低产,实际分配给吕**户的山后土地亩数为2.3568亩。毛某林已去世,毛某雨系毛某林、吕**之子。
2018年1月1日抚宁区政府印发抚政字[2019]64号《京秦*速公路遵化至秦*岛段项目抚宁区征拆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实际承包的2.3568亩土地位于京秦*路项目征收范围之中。2020年7月27日,抚宁区政府委托秦*岛市...(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