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某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扣减材料调价差额708278元、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扣减工程量减少工程造价639933.92元、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无须扣除税款196万元及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293368.3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停工损失17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无权就承建的民众锦某园项目土建装饰及室内水电安装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诉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中第3页认定案涉民众锦某园项目施工合同第五部分《合同补充条款》(下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主要材料调价的条件错误,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材料调差价款708278元错误根据《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第2款约定:主要材料价格参考2014年第二季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山市分站公布的《中山市建设工程经济信息》(各类材料价格按2014年第二季度中山信息价中3个月的平均价计算,主要材料调整价标准:以签合同时旬为准,钢筋、混凝土两大主材按签合同时中山市当月信息价为基价,差价超过±5%(包括5%)的甲乙双方都可调整综合单价,其余按招标文件不作调整),上述材料调差价的条款系被上诉人所提出,双方协商并约定在《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的背景是:在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时,被上诉人担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过程中)出现主要材料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本文书还有38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