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95930.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开庭之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共计4035.93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开庭次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按计息本金总...(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