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原告现在种植的天南实验小学东侧大坑内3亩口粮田承包权;2.为原告办理土地承包权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1991年办理土地承包时,原告与长女朱*英、次女朱*梅为居住在原告现住址的同一户籍内的农民。1991年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社区居委会四组分口粮田时,漏掉朱*梅、朱*英名下口粮田,时任组长书面承诺。
后补,为解决补地事宜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经天义镇政府、苏木皋村民委员会协商,决定将原告种植的位于现在天南实验小学东侧大坑内3亩土地确定为补足原告的口粮田,有天义镇政府工作队长郭子友、村委会会计陈*贤实际测量,此后原告种植至今,自认为权属明确,就没有主张过办理书面...(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