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呼贵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终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座××单元××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呼和浩特市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认购合同书,购买意达v公馆**座**单元**、1408、1708三套房屋,并于同日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呼和浩特市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2017年7月1日原告缴纳了入驻费和装修保证金,领取了三套房的钥匙,正式占有了这三套房,这三套房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王*因与呼和浩特市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和林格尔县壹***小区房屋的债权于2022年4月27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22...(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