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林**、福州福清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榕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福清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人某乙财保榕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人某乙财保榕城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杨**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20336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二、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林**、福清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7日,杨**驾驶福清k0518两轮电动车沿清昌大道路左侧慢车道由宏路往福清方向逆向行驶,至音西清昌大道卓越路口与**路**道的林**驾驶的闽某3****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两车受损、杨**眼镜损坏一副的交通事故。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受伤后被送往福清市某某,后转至福州市某甲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主要有右侧开...(本文书还有5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