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曹**与被告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曹**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租赁费28万元(2023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的房屋租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一年至第四年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第五年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给被告减免房租租金5万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23年4月17日前向原告缴纳第六年房屋租金28万元,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一直推辞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虽然在...(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