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95.9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225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51元;六、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193元;七、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772元;八、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579元。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本文书还有2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