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何某1、何**、何**与被上诉人道县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的(2023)湘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何某1、何**、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上诉人道县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何*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何某1、何**、何**上诉请求:1、请求将一审判决道县某医院赔偿何**、何某1、何**、何**125758元变更为188320元;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而一审法院缓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参照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鉴定结论和意见,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二、一审对被上诉人管理过错未予认定。首先,被上诉人违反医师手术分级和授权管理制度;其次,术者无ⅲ、ⅳ级神经血管...(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