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包**、闫**、赵*、赵*1、赵*2、赵*3、赵*4与被告侯**、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包**、诉讼代表人赵*及八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侯**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包括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款、原告代为施工和维修的费用及应该由被告承担的工程支出)1263312.43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利息暂计6088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8日,王**、包**、赵**(已去世,原告闫**、赵*、赵*1、赵*2、赵*3、赵*4为其法定继承人)与侯**、李**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原告从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承包的翁牛特旗金色港湾商业广场bz-1、bz-2案涉工程转包给二被告施工,合同约定每平米施工费400元,包括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模板、临时用电、临建房人工费等(不包括土方开挖、外墙保温刷涂料、内墙刮大白刷涂料、屋面防水,不锈钢楼梯扶手安装、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塑钢窗制安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
二被告未能将涉案工程如期交工,已完工部分也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无法竣工验收,造成购房户上访,旗政府出面委托沈阳建筑科学研究院对主体进行鉴定,后在整改维修后方可办理房产证。
2022年,二被告以原告欠付工程款向翁旗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以代二被告垫付部分工程款、二被告存在施工内容未完成部分及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等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足额计算了工程价款,因本案原告没有就涉案工程涉及的被告施工内容未完成部分及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等费用提起反诉,因此一审判决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该部分抗辩请求。本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并明确该部分需另行起诉解决。
原告认为,生效判决既然已认...(本文书还有8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