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福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编号******340《中国某某银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6556.88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2375.14元】;以上暂合计金额为328932.0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本文书还有1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