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福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偿还编号**xxxxxxxx62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8837.36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994.76元,本息暂合计为99832.1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