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2022年3月15日摔伤后,在家休息5个月,被告某某保洁队支付其五个月工资2022年9月1日,郭**要求继续上班,说在家呆着一点意思没有,被告某某保洁队安排她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因此上述劳务实际属于终止,于2023年1月29日早在上班期间,属于新的劳务时间开始,工作时间不存在连续性,因自己疏忽大意,不小心又存在重大过失,自己又把腿摔坏了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某某保洁队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郭**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单位已经给郭**每年上团体人身意外险每人每年可报销20000元至3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郭**已经在保险公司报销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同时将来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评残赔偿另外,被告某某保洁队在郭**此次摔坏后又发三个半月的工资,每月1859元郭**在此期间并未提供劳务,郭**应当返还先后支付的工资合计15801.5元,应向旗财政退回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某某保洁队在我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1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伤害及住院津贴保险金额18000元,保险期限2023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文书还有5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