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红某隆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管辖即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被告的住址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此案就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既不是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更不是合同约定地,本案中原告许**与被告徐*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黑龙江省东宁市...(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