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22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9.48元(7223.58元*2%*12个月/365天*82天,暂从2023年10月10日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7613.0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逾期付款利息以7223.58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7日被告宋**与原告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宋**委托原告为其与株洲东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海石五...(本文书还有2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