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贺*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贺*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古**、贺*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3)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古**对上诉人何**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何**常在某某公司承揽一些零星维修、装修工程”是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只是因长期从事木工,认识一些装修行业的工人,由上诉人作为工人代表与某某公司进行业务上的接洽,作为工人代表与其他工人联系出工事宜,工钱由上诉人经手领取后再转交给其他工人。上诉人并未赚取差价,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何**常在某某公司承揽一些零星维修、装修工程”是根据某某公司的单方陈述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并没有充足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系承揽关系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法律等条款。如双方系承揽关系,双方最起码应就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等条款存在约定,本案双方并没有上述约定,不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工作内容是接通走廊天花板上的电源,工作的难易、用时并不确定,承揽报酬并无法确定。古**在检修线路时,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在现场指挥,如果是上诉人承揽该项工作,某某公司只接受工作成果,何**并没有现场指挥的必要。古**受何**指挥,某某公司与上诉人、古**均为雇佣关系。3....(本文书还有7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