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因其妻普某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于2023年8月14日1时,在蒙自市**路**号附9号**室普某租住的住处,对普某实施殴打,致普某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王**接到通知后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将其抓获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23年8月14日12时10分,蒙自市某某医院急诊科医生谭某藻到观澜派出所报案称,当日凌晨3时许有一名女子被他人打伤后送到蒙自某某医院抢救。接到报警后观澜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至蒙自市某某医院核实相关情况,经查,受伤女子姓名叫普某,受伤后被他人送到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普某已被家属送回家中。蒙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组织相关民警对该警情进行分析研判,经工作得知普某已被其丈夫王**接回石某县大西山村委会王*乙组**号家中,经工作发现王**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民警及时赶至石某...(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