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3年2月9日,在蒙自市**镇**路**,上诉人白**、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70.49克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蒙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蒙自市、金平县**期初查的线索得知,有身份不明的瑶族男子多次将毒品贩卖到蒙自市。2023年2月9日15时许,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蒙自市**街道**路**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邓某及白**、武**,当场从离邓某被抓获位置旁十多米的空地处的一个草垛旁的蓝色手提袋中查获两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后立案侦查。
2.物证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分别证实:(1)2023年2月9日15时许,蒙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蒙自市**路**抓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邓某、武**,在抓获邓某、武**旁的路边草丛中查获外用蓝色手提纸袋装、中用棕色毛衣包裹,再用黄色胶带包裹的两包大小不一的毒品可疑物,民警当着邓某、武**的面对可疑物...(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