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盈公司)、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盈赤峰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宁波新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上海拉扎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新盈赤峰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电瓶车维修费1650元;2.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医院检查费1487.35元;3.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牙齿治疗费5634元;4.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3000元(衣服、头盔、包、鞋、交通费,...(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