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某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赵*为案涉项目(2+300至3+300)河道疏浚及提防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中赵*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均可对此予以证实,赵*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二)赵*在一审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赵*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广西某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反驳赵*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广西某水利建设有限责...(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