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广州市白云金马饲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我在2017年以前曾多次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因被告无力偿还,双方于2017年3月3日进行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应偿还的借款金额,并约定被告将其每月实际收到的租金按比例偿还给我直到还清所有欠款为止,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按时还款。后因被告所在地进行征地拆迁,从2023年3月起被告已无租金收入,并停止还款。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尚*我21997元未还。现我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返还借款本金2199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997元为本金...(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