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林**立即向郭**偿还借款本金145400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08200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lpr4倍的标准开始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借款本金372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标准开始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实际利息应扣除2200元);2、林**立即向郭**支付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郭**与林**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10月开始,林**陆续向郭**借款共计145400元,其中林**在2021年2月11日向郭**承诺108200元借款按照2分月利息计付。在此期间,林**向郭**出具了一份《借款...(本文书还有3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