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44056号案-5被告巫某燕辩称:认可本金,认为息费太高,申请减免,希望只还本金并分60期。
44060号案-6被告林**辩称:认可本金,认为息费太高,申请减免或调低息费。
44061号案-5被告肖**辩称:不认可本金,额度只有五万,申请减免或调低息费。
44064号案-1被告朱*兵辩称:不确认本金,认为欠款本金四万多。认为息费太高,申请减免息费,分60期偿还本金。
44065号案-4被告王*云辩称:曾主动要求信用卡中心做个性化分期被拒,认为息费过高。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出具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对部分被告提供了约定的金融服务(即各类分期业务)。各被告在使用中消费透...(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