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融资公司)与被告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本金2415.29元、利息139.12元、担保服务费217元、客户服务费506.5元、保险手续费100元、滞纳金2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4日,被告签署了编号为3321137194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向贷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35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向贷款人及客户服务供应商就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偿付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及支付相应的客户服务费用,导致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其...(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