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中国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551.37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7日9时45分,杨**驾驶车牌号为冀c7****的小型客车,沿机场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快速路后岗子村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