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和龚**诉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2012年3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施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和方*、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0日21时15分刘*驾驶的皖n******普桑轿车沿国道105线从北往南行驶至1042km+350m处,撞到王*良和胡军在国道上堆放的稻草堆上,造成此车与陈*驾驶的皖n******号轿车相碰撞,导致刘*当场死亡、陈*严重受伤、皖n******号轿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陈*因该交通事故伤残达xⅲ(八)级。原告龚**所有的皖n******号轿车在被告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限额为100000元/座。原告陈*的损失为167596.4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100000...(本文书还有2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