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熊**、易**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0000元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4日,原告得知重庆某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乐公司)可以办理二手车服务,于是联系其工作人员易**,其告知原告只要首付10000元定金,就可以提车,同时可以帮助原告办理贷款,只要原告征信正常,就可以办理贷款170000元。出于对某乐公司的信任,2021年8月7日原告到某乐公司处办理手续,应被告易**要求向其指定账户转账3000元,2021年8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提供的账户转账7000元,共计转...(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