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党**、原审被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第,被上诉人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毛**到庭参加诉讼。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党**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金*承认100万元后转化为其向党**的借款。据此,金*后期陆续转账共计105万元(其中2013年9月分两笔共计转账50万元;2015年10月6日至2018年6月15日分四笔转账45万元;2020年8月19日转账5万元;2022年7月1日通过其子转账5万元)。据此,事实上金*不仅已经偿还了全部本金还多付了5万元。本案款项往来时间长达10年,金*一时记不清也是有的,一审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应当仅认定借条书写金额。另外,金*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其提交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其证目的把握不准,为查清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由金*决定是否对证据进行补强,从而一次...(本文书还有4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