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尤志春、审判员林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6281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三人张**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精机(中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3489.1元;2.支付惩罚性赔偿1086978.2元,后第三人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9日,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青岛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即原告)与某某精机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被告吸收合并,并于2015年11月6日注销)签订《某某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四台jh**系列开式固定台压力机,其中两台为jh21-160型压力机、两台为jh21-250型压力机,合计金额960000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保修期限:在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适应范围条件下,自货到之日起,机械部分三包一年,电器部分保修六个月。《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二度落装置是一种超程检测、防连冲装置,请用户定期检查二度落装置。对单次操作防连冲是至关重要的装置,请定期检查此装置以确保此设备的安全可靠工作”。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上述压力机。
2019年7月10日,原告的工人张**,即第三人,在车间操作jh21-160型压力机进行加工作业时,该台压力机突然发生连冲,导致第三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案涉压力机只有在工人双手操作开关时重锤才能下落,但是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没有双手操作开关,重锤就突然下落。事故造成第三人左手2-5指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手术。第三人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本文书还有8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