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某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某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山市某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市某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24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业务往来期间被告向原告订购电源等产品,但是货款没有结清,其中2022年4月份货款228495元,2022年5月份货款1920元,另外2022年4月份之前货款结余2万元,减去部分退货,剩余248000元未付。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18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是被银行退票。双方...(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