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下简称宝山公安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宝山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2月13日6时15分许,案外人唐某某驾驶被告宝山公安分局所有的沪f******轿车在宝山区蕴川路、友谊路路口处与骑行动力三轮车的原告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原告受伤。后经宝山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证明,事发地无录像监控设备拍摄到事故经过。案外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原告驾驶未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现原告诉请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4,897.75元(均系被告宝山公安分局垫付,已扣除伙食费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本文书还有4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