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a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固原a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石**与固原a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从性质上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石**并未向固原a公司支付购房款,石**与固原a公司之间存在的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故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能参照而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关于石**系案涉房屋买受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石**在一审中主张其与固原a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以及法院查封前已向石**交付涉案房屋,石**提交的证据均是其与固原a公司之间形成,无其他佐证,石**及固原a公司主张及陈述缺乏合理性。针对石**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本文书还有971字未显示)